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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发[2018]46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30 14:42:00 浏览量: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黑人社发[2018]46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有关规定,现就2018年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并符合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

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二、 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25元,二级伤

残的每月增加215元,三级伤残的每月增加205元,四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95元,五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85元,六级伤残的每月增加175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负伤人员,在前款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待遇标准。

(二)生活护理费。按照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障碍程度支付,标准为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 30%。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3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调整资金支付渠道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调整程序和时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由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组织实施。在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保险的中省直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由省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实施。

本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保障工伤人员基本生活,提高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市地要提高全省统一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秉承社会保障公平性的认识,将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抓好抓实,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二)加快组织实施。各市地要认真组织测算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基数,积极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尽快将调整待遇资金安排到位,确保今年12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落实到位。

(三)强化责任感。工伤人员是社会弱势群体,各市地在调整待遇工作中要增强责任感,宣传中要用工伤人员听得懂的语言耐心、细致、全面解释政策,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其生活保障的关心与关爱,切实将好事办好。各市地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问题,要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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