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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和各地区中院双倍工资法律汇编(2015年版)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8-04 17:59:00 浏览量: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很多,例如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加班费、年终奖等?是否以11个月为限?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仲裁时效是按月计算还是整体计算等?现实中,为了拿到双倍工资,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手段五花八门无所不用其极,那么,这种情况下还可以获得双倍工资吗?(下一次总结将专题讲述),下面段段将广东地区的汇编如下,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加我好友索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8年 6 月23 日 粤高法发[2008]13 号)


第二十一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 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 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 自 2008年1月1 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012 年 6 月21 日   粤高法〔2012〕284 号)


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或者虽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工资。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 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一个月双仍未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 工资。


1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依 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倒推一年,按月计算,对超 过一年的二倍工资差额不予支持。


37.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或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 代通知金或二倍工资的,作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追索赔偿金争议处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 年)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法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以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仍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按照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对待,用人单位无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再行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年 10 月25 日穗劳仲会纪〔2011〕2号)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2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


1、对于双固定用工模式的, 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可按照每月固定薪酬计算;不足一个月的,可按月固定工资数额÷月固定工作天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对 于一般用工模式的,满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劳动者标准工时下的正常工资( 标准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足一个月的,可按上述月标准工资÷21.75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天数中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22、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违 法犯罪,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 济补偿和赔偿金,其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作狭义解释,不包括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其它项目。


24、在工伤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且劳动者实际上班的,应视为 劳动者对劳动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再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6、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的双倍工资问题,应分四种情形处理:


(1)劳动合 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续签合同、且原合同未约定到期自动续延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 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约 定期满自动续延的,可视为合同已经续签,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3)到期 后未及时续签,经过一段时间后才续签了劳动合同,对于该“空档期”,可分具体情况:如果“空档期”不超过一个月,可视为合理协商期,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如果“空档期”过长、超过一个月的,除用人单位能够证明未续签合同的责任在于劳


动者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


可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合同期间,属于劳动者的追认,用人单 位无需支付“倒签”期间的双倍工资。


27、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28、劳动者发生工伤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劳动者发生工伤,入职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且过错在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在内的双倍工资; 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客观上无法签订,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停工留薪期结束,对 于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七、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相关问题


40、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但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或《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雇佣)关系;已经付出劳务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劳务报酬,但不包含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 济补偿金及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项目。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


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9年 4 月印发)


7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 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两倍工资至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 时止。但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其自身无过 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


100、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其工资除包括正常工 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用人单位因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 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2010 年 3 月9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


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指包括加班工资在内的所有应发工资。


七、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均将 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 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八、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 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九、用人单位拒绝与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的劳动者签 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其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 一日的,应予支持。


十、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劳动者要求支付25%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二倍工资或未休年假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十一、 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 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十七、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 年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 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 200%。


在确定劳动者法定休假天数时,由劳动者对其主张的在其他单位的工作年限承担 举证责任。



2011 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三、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 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已与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又要求原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东莞市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统一意见(2010年 12 月 16 日)


1、劳动者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结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虽名为工资,但其性质实为因用人单位未依法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惩罚性赔偿金。劳动者就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仲裁仍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 制,并由法院主动审查劳动者的请求是否已超过一年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即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往前推算一年,该一年期间与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用工 之日起满一年之日重叠的时间段,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例如:


(1)劳动者于2008年1月1 日入职,工作至 2010年6月 30 日仍未签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于此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问题,由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应视为双方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是 2008 年2月1 日至同年12 月 31 日,从该期间最后一日算起,至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已 超过一年以上,因此不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2)劳动者于2009年1月1 日入职,工作至 2010年6月 30 日仍未签订劳动合 同,劳动者于此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问题,由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应视为双方之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给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是 2009 年2月1 日至同年12 月 31 日,从劳动者主张之日往前携推算一年,因而可以支持劳 动者 2009年7月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年 2 月25 日)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的期间以十一个月为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 之间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后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开始的,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动合同条款不合法、不合理为由,拒绝签 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对其主张的劳动合同 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形进行举证,否则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发生工伤,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间未签劳动 合同的二倍工资,视下列具体情况确定:


(一)劳动者发生工伤时,入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过错在用人 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内的双倍工资。


(二)劳动者入职不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的主要 内容尚不能确定,导致劳动合同客观上无法签订,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 停工留薪期结束,对于停工留薪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 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 次日开始计算。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请求未经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 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未经工商登记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 内容为限,即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 倍工资中的差额部分,应以劳动者在该期间的应收工资作为标准,劳动者在诉讼中一 并请求加班工资的,核算出的加班工资应当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组成部份。



佛山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第十一条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年)


2.4【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责任的承担】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 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等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 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承 担相应责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不包括双倍工资)。


4.6【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因该工资差额本不属拖欠劳动报酬范围,故其仲裁时效应适用《调 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况确定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起算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之日;


(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4.7【双倍工资支付的基本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愿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4.8【未签约双倍工资、补偿金计算年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双倍工资差额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持。但因《劳 动法》并无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解除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计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时,应从 2008年1月1 日起算。《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 绝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4.9【视为无固定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 定,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10【合同届满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超过 一个月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4.11【特殊身份或情形的双倍工资处理】对存在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但存在特殊身份或特 殊情形的劳动者能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


前款所述的特殊身份或特殊情形是指:劳动者具有负责人事管理,包括应参与或 负责与用人单位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职责等身份或情形。


4.12【佐证曾签约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虽不能举证劳动合同原件,但有其他证 据可以佐证双方的确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的,对劳动者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4.13【非要式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如《入职须知》、《入厂职工协议书》等内容的文件,虽未冠以《劳动合同》名称,但经审查上述文件 的记载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事项,或者虽然缺少部分条款,但根据上述书面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双方之间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情形,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的上述文件是 具有建立劳动关系性质的书面协议,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4.14【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双倍工资应以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劳动报酬)作为 基数计算。



惠州市中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试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21 次会议通过)(2012 年 6 月20 日惠中法发【2012】6号)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终止的是否执行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自用工满一个 月的次日起支付双倍工资至用工满一年或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前一日止,最长不超过 11 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参照前款处理。如果属于劳动者的原 因,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超 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执行,不支持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事务的特定职位人员如未能举证证明 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用人单位的,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 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六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相对应的月份应得工资。


第三十七条【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属于赔偿金, 申请仲裁时效适用一年时效。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个月起至用工一年内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次日起计算;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从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计算。



2014关于印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第五条【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所签订的入职登记表、报名表、审批表或者其他协议文件的内容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且用人单位能举证证明已将前述协议文件交劳动者收执,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高管恶意不签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高管,如其工作职责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则对其离职后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梅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


十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如查明有下述两类情形,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有证据(会议记录、劳动者签名确认书或承诺书、通知书等)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责任完全在劳动者的;


2、经查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5%以上,且签订有集体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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