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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工伤医疗费裁决先予执行是否需要先经过工伤认定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5-03-05 22:52:00 浏览量:

追索工伤医疗费裁决先予执行是否需先经工伤认定,实务中有不同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裁决先予执行,而上述规定并没有规定须先经工伤认定。诚然,仲裁委员会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有可能侵害其利益,但法律对此明确规定了救济途径。《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233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责任单位对先予执行裁决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申请复议,当然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决的执行。如果受伤职工没有被认定工伤或者认定工伤后被法院撤销的,受伤职工则应返还用人单位按工伤标准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改按非因工受伤处理。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应首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经工伤认定而裁决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当事人是否被确认工伤,应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调查了解后,作出相应的认定结论。由于工伤认定能够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由行政部门作出。因此,工伤认定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专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行政确认权,其他机构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所称工伤,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一致的,劳动者申请裁决先予执行工伤医疗费,应首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的工伤医疗费的前提是工伤,而有权作出工伤认定的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从民事证据角度讲,申请人的工伤认定一经作出,仲裁庭即可确认申请人因工受伤的事实和性质,明确了申请人享有获得及时治疗的权益,被申请人有承担支付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这是对该条最好的诠释。实践中,申请人在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时,应举证证明符合规定条件:首先,应提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书;其次,提交急需医疗费的证明及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佐证。因此,未经工伤认定而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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