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7年度珠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计算标准的通知(珠人社[2017] 193号)
发布时间:2017-08-03 浏览:次
关于调整2017年度珠海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核定基数计算标准的通知
珠人社[2017] 193号
根据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的我市社会保险待遇核定基数按照2016年本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244元/月的标准计算;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2016年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71元/月标准计算,其他险种缴费基数按照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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