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10号)
发布时间:2013-06-28 浏览:次
关于转发《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3〕10号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市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6040元(2170元/月),市区“协保”人员“划账”基数和申请返回基数同步调整。
二、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上限,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其他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仍按我局与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3结算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苏人保规[2013]4号)规定执行。
三、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期间,我市企业参保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4273元。
四、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按各险种规定执行。
附:《关于发布2013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191号)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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