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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359号 )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1-10-17  浏览:

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359号   

泰财社[2011]6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区各参保单位:


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条例》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确保新《条例》贯彻实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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