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359号 )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1-10-17 浏览:次
关于调整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泰人社发[2011]359号
泰财社[2011]60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区各参保单位:
国务院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鉴于新《条例》大幅提高工伤保险待遇,增加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为确保新《条例》贯彻实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泰州市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泰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经市政府同意,从2011年11月1日起,全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作如下调整:
一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二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6%;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4%。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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