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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中院发布2025年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2025.4.30)

  来源:安康中院  发布时间:2026-01-16  浏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在2025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安康中院发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件,旨在以审判实践回应社会发展需求,引导企业规范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龙某诉某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简要案情】

龙某在某物流公司从事外卖送餐工作,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没有为龙某缴纳工伤保险。后龙某在送餐途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按照物流公司的要求向龙某直接支付了雇主责任险赔偿金。龙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龙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物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主张其已购买雇主责任险,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购买雇主责任险,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金应归属于雇主。现龙某已领取保险公司应向物流公司赔付的雇主责任险保险金,该款项可从物流公司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金额中扣减。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龙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缴纳工伤保险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未参保企业须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不得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为由主张免除。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购买雇主责任险,能够分散企业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本案明确用人单位不得以雇主责任险替代工伤保险,但劳动者已领取的雇主责任险保险金可抵扣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相应金额,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雇主责任险和工伤保险并存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案例二、临时用工不构成劳动关系——某砂石采选公司诉杨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月4日,某砂石采选公司联系杨某清理砂石,口头约定每日150元报酬。1月5日,杨某在工作中受伤,某砂石采选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某砂石采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砂石采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的工作系临时清运砂石,报酬按日结算,某砂石采选公司未要求杨某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或对其进行长期管理,双方不符合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的核心特征。法院判决,某砂石采选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仅为认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之一,如果工作具有短期性、独立性且务工人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仍有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本案通过厘清临时用工和劳动关系的法律边界,防止企业因临时用工承担过重法律责任,提醒务工人员根据用工性质合理选择维权路径,对规范零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案例三、工资结算单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黄某诉某矿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简要案情】

黄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工作。2020年1月,某矿业公司放假,后未通知黄某上班。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黄某与某矿业公司分别签署多份《结算确认书》,均载明:各项费用已结清,如后期需要用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2023年,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某矿业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1月解除,黄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不予支持。黄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黄某与某矿业公司按月签署的《结算确认书》具有工资表性质,且约定“优先返岗”的内容,不能作为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法院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黄某申请劳动仲裁时解除,某矿业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按月签署的结算文件不能视为双方就解除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本案明确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应作实质性审查,强调用人单位不得以工资结算文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对规范企业用工、保障劳动者稳定就业具有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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