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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高院发布2件涉劳动保障行政审判典型案例(2024年10月13日)

  来源:山西高院  发布时间:2026-01-09  浏览:

近日,山西高院发布2023年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行政允诺、行政协议、非诉执行审查等案件类型,所涉行政执法领域包括治安管理、房屋拆迁、劳动保障、城市建设、市场监管等,与互联网生态、房地产项目开发、劳动者权益保障、营商环境建设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全面反映山西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质效,助推更高水平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成效,对预防与化解行政争议,统一全省法院行政案件裁判标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引导意义。


目   录

案例3.高某某等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案例4.程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



案例三

高某某等诉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李某生前系某煤业公司负责井下监测设备维护的职工。2023年3月15日16时左右,李某出井后准备洗澡时出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3月17日5时30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3日,某煤业公司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局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的亲属高某某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某作为某煤业公司的井下监测设备维护工,在出井后到单位浴室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李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考量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工作种类、工作特性以及劳动保障的特殊要求等因素,全面、公平、合理地作出认定。考虑到井下工作的特殊性,有井下作业面的单位均建造有供职工洗浴、更衣的设施和场所,职工出井后到该特定设施和场所洗浴是完成工作回归正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工作中的一种常态,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作为井下作业人员,在出井后到单位浴室洗澡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案例四

程某诉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和裁判结果】

2020年8月26日,程某在某建材公司工作时受伤,经某市社会保险中心认定为工伤。2021年8月16日,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建材公司支付程某相应工伤费用。2022年12月20日,在程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某建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7日,程某申请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先行支付,某市社会保险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为由未予给付,程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参保义务,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只是工伤保险责任转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且终本执行裁定属于中止执行裁定,符合先行支付的法定情形,遂判决责令某市社会保险中心核定并先行支付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作为一种垫付性质的支付制度,其设立目的是为保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的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面落地。这一制度的施行并不以职工是否登记参保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是否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条件,本案裁判对此予以明确,为后续类案裁判的法律适用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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