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工作员工在工作结束后洗澡等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26-03-06 浏览:次
【基本案情】
李某生前系某煤业公司负责井下监测设备维护的职工。2023年3月15日16时左右,李某出井后准备洗澡时出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3月17日5时30分,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3月23日,某煤业公司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李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该局认为李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的亲属高某某等五人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李某作为某煤业公司的井下监测设备维护工,在出井后到单位浴室洗澡,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李某在此期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上述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典型意义】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考量因素,还应当综合考虑工作种类、工作特性以及劳动保障的特殊要求等因素,全面、公平、合理地作出认定。考虑到井下工作的特殊性,有井下作业面的单位均建造有供职工洗浴、更衣的设施和场所,职工出井后到该特定设施和场所洗浴是完成工作回归正常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工作中的一种常态,可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延伸。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李某作为井下作业人员,在出井后到单位浴室洗澡期间,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符合国家设立工伤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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