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南昌铁路运输中院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次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一:熊丽羚诉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案——【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裁判要旨】
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如果该活动系由单位组织安排,并且单位鼓励或要求职工积极参加,属于工伤认定范畴。
【案情摘要】
原告熊丽羚系中移在线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公司)的员工。2017年5月15日,原告参加单位组织的“龙虎山之行”团队建设拓展活动。当日17时10分,原告乘坐公交客车返回,客车行至206国道鹰潭境内1569公里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身体多处受伤。经龙虎山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同年6月20日,第三人向被告南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当日予以受理。被告调查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生效裁判】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判断职工所参加活动是否属于工作原因,不应仅从该活动的内容形式予以考虑,更应从该项活动的目的、性质、是否为单位组织安排、费用承担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考量。原告参加的活动系由中移公司组织的,旨在奖励在工作竞赛活动中排名前列的团队员工。该次活动主要目的是调动团队积极性、增强凝聚力、提升工作效率,促进该公司绩效,属于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个方面,具有团队建设的属性,与因个人目的而实施的旅游活动具有本质区别。《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原告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被告认定原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因工作原因,进而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熊丽羚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结论。
【简要评析】
如何认定工作原因,《工伤保险条例》未给予明确规定,法院可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涉案活动与单位工作的关联度,从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工伤合法权益的角度作出合理认定。团队建设活动是近年来诸多单位、企业采用的一种较为先进和成熟的人力资源培训和管理手段,已成为很多单位和企业进行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工作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职工在参加团队建设活动中受到伤害,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认定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从而保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