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供了违法分包、转包的初步证据,人社部门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来源:南昌铁路运输中院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次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布行政审判典型案例之二:余华德诉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案——【劳动者提供了违法分包、转包的初步证据,人社部门应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裁判要旨】
劳动者及其近亲属以“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承包业务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主张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了该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的初步证据材料,即使其中缺少该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机关也应当受理该申请,并依据调查的事实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案情摘要】
江西省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省送变电公司)承建位于贵州省独山县境内的清河线500千伏改造工程。原告余华德哥哥余华凤在该工程工地做工,2010年2月24日下午,余华凤失踪,后经余华德申请,余干县法院于2016年2月2日判决宣告余华凤死亡。余华德认为省送变电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汪胜水个人,余华凤在汪胜水聘请做工期间在工地失踪死亡,应由省送变电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遂于2017年1月10日向南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派出所失踪证明复印件、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复印件、省送变电公司与汪胜水之间的银行进账单、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南昌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余华德提供的材料缺少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且余华德明确表示无法补齐该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故决定不予受理。余华德不符合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生效裁判】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企业将承建工程(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与承建工程(业务)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内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承建工程(业务)的企业要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余华德申请工伤认定时,认为省送变电公司将承建工程违法转包给汪胜水个人,并提交了双方之间银行进账单、电子转账凭证复印件加以证明,已经完成了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明责任。南昌市人社局应当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给予依法回应和救济,但其以余华德无法补齐省送变电公司与余华凤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违反法律规定。至于余华德主张省送变电公司与汪胜水之间的违法转包事实能否成立,余华凤是否属于工亡情形,由南昌市人社局在后续行政程序中依法作出认定。故判决撤销被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南昌市人社局依法履行工伤认定职责。
【简要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劳动者及其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基于自身的认识提出认定工伤的请求和事实理由,并提供了证明材料加以佐证,只要其请求和事实理由落入了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任何一种,就应当获得行政救济的权利。本案中,余华德认为省送变电公司存在违法转包情形,主张该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已完成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证明责任,并不需要再行提供余华凤与省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材料。本案依法纠正行政机关错误认识,有效保护了劳动者的工伤权益。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1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