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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应支付两金吗

发布时间:2014-4-30 10:39:00    作者:李东霞&赵康   我要评论

 

    问:袁某于2012年4月在某公司工作时发生工伤事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伤情稳定后继续在公司上班。2013年3月,袁某未向单位请假连续旷工15天以上。于是,公司以袁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送达。因某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袁某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而公司认为袁某系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不应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解除的工伤职工还能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答: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工伤职工在伤病治愈或医疗终结后.有可能伤病发生变化需要治疗,而且可能会在今后的求职中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在工作岗位或工资待遇上受到影响。所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不再负担工伤职工再次病发的医疗费用。劳动合同解除后,工伤职工为了生活都会再次就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受伤部位需要再次治疗的补偿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再次就业遭遇困难的补偿费用。因此.无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北省满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李东霞 赵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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