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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员能否缴纳社保费

发布时间:2013-9-23 7:30:00    作者:   我要评论

    由于户籍限制、“嫌”转移麻烦等等原因,全国各地普遍存在“挂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现象。如某职工原是北京某企业职工(外地户籍),依法参加了各项社会保险,后去了外地,但希望继续在北京缴纳社保费(其以个人身份无法缴纳),原单位虽然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同意继续为其缴纳社保费(有的由单位继续出,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提供;有的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完全由个人提供)。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观点1、为挂靠人员缴纳社保费,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当予以禁止。
   理由第一,违反了法律规定。《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均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与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者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就不再是单位职工,而不应以单位名义挂靠参保。如果用人单位为没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缴费,对其他职工也不公平。

   第二,该类人员在单位没有工资,他们的社保费基数将如何确定和缴纳?挂靠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社保费是不是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之嫌疑?

    第三,挂靠参保扰乱了正常征缴和退休手续办理,易致用人单位选择人员参保和参保人员选择地区退休。既干扰了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参保人数、缴费基数,导致入数、基数核定不准,也可能诱发用人单位在参保人数不变的情况下选择人员、选择险种参保,以及职工跨统筹地区重复参保,进而导致挂靠参保人员选择待遇高的地区办理退休,扰乱社保管理体制。

   第四,挂靠单位参保五险,应该实行一票征缴,挂靠人员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将如何缴纳?如果让个人缴纳就加大了他们的负担。失业保险是职工在职时,按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在因非本人意愿与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享受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如果这部分人员挂靠单位将无法享受该项社保待遇。
    国家有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能够基本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没有必要再通过挂靠的方式参保缴费,这既不明智也不合法。

    《社会保险法》强调用人单位缴费时,应当与职工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职工”一词即表明其与单位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挂靠缴费有违法嫌疑。但其真正性质,应综合各种因素全面判断。第一,现有制度设计是否足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挂靠现象的存在本身已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第二,没有实际工资并非不能申报缴费,在劳动关系存在时同样存在这个问题。第三,选择险种与挂靠问题是无关的(本应禁止选择险种)。第四,重复参保也与挂靠无关,不管允不允许挂靠,都应当严格禁止重复参保。从形式上来说,挂靠参保与企业正常缴费并无不同,何来扰乱社保管制体制?第五,最本质的,在新农保中,我们已经鼓励、动员、提倡有能力者给村民缴纳社保费,这实际是一种捐赠性质。那么,企业给村民缴纳新农保费用不应该鼓励吗?进而,企业给公民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应该鼓励吗?在本质上,无论是养老、医疗还是其他社保,都是基本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已采用这一表述),全体国民均可参加,只要履行相应义务就应当享受相应权利。
观点2   挂靠参保,弊大刊。
    理由:关于挂靠参保的做法,目前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之所以在各地均普遍存在,有其历史原因,也与政策制度分缺设计,社保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基金统筹层次低等因素有关。

   用人单位与挂靠人员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没有为其缴费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同意为其在手续上代缴社保费,这是没有法律基础的,不受法律保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特别是在挂靠人员与挂靠单位之间容易发生纠纷,从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角度来看,是有风险存在的。因为用人单位给挂靠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法律上存在着劳动关系,挂靠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
     对个人来说也存在风险,如老板换了,可能就不能挂靠了。如果是个人出钱,若用人单位违背承诺,将劳动者缴的钱挪作他用,劳动者追究起来也比较麻烦。
     总体来说,挂靠缴费的“成本”更高,劳动者需要参加五险(如果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只需要参加养老和医疗),而且缴费比例更高。以山东为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单位为18%,个人为8%,而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总共只有20%,挂靠人员要多承担6%的养老保险费,并不合算。
律师点评
    确实,挂靠的缺陷是存在的。应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从根本上消除挂靠产生的土壤,让每一位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到社会保险的阳光。
观点3、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杜会保险法》,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应禁止,也无法禁止。
    理由:首先,《社会保险法》虽然强制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费,这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但并没有禁止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用。这种行为不损害国家和第三人的利益,不能说不合法。职工和企业创造条件,符合缴纳社保费的要求,并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其次,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缴纳社保费有其合理性,一是有利于实现部分人员的社保权利。如案例所述,参保人员由于户籍限制等原因,无法在工作地参保,以个人身份参保也受到诸多条件限制,挂靠单位参保是实现社保权益的唯一途径。如果法律禁止单位为非单位职工参保,将这唯一途径堵死,参保人员无法参保,自身社保权益也就不能实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二是有利于增加社保基金。由于历史欠账和社会化保障程度的提高,社保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除了政府财政大力支持外,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社保费是社保基金的重要来源。参加社保人员越多,社保基金收入渠道越广,越能确保社保基金充盈,提高社保对职工的保障能力。
    再次,事实上无法禁止。从实践操作层面来讲,如果将此行为界定为非法,社会保险部门就应当查处,不能允许参保。劳资双方咬定有劳动关系,社保机构说没有劳动关系,如何举证?法院能否接受社保机构的意见?即使能够否定劳动关系,面对成千上万的参保人员,基层社保经办机构要从中甄别出哪些是单位员工,哪些不是单位员工,如何做到?
    挂靠参保实属无奈之举,说这种情况不合法,或者扣上违法的帽子,加以处罚、制止,却又给不出解决途径,让人很难接受。对于“挂靠”参保现象,宜疏不宜堵,宜收不宜放,宜规范不宜限制。应因此反思我们制度的合理性,建立和健全更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律师点评
    该观点是很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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