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辨析:承揽关系与劳动关系
案例:
刘某于2006年到某汽车饰件公司从事磨刀工种,双方—直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2月,公司主动要求和刘某签订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约定公司将磨刀工序承包给刘某,刘某可以自由安排时间,不需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公司的任务。2011年9月,刘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2011年12月,刘某到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认力双方是承揽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认定工伤。
那么,刘某与公司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其一,刘某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公司也具备用人单位的法定主体资格,双方主体资格无问题。
其二,从表面上看,双方是自愿签订的承揽协议且协议中也明确规定,刘某不需要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也不需要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根据该工作流程,刘某必须在公司的车间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按时地工作及上下班,否则刘某将不能完成任务,公司的整个车间也将不能正常运转,即刘某实际上还是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刘某与公司有隶属关系,公司是管理者,刘某是被管理者。
其三,从承揽关系来看,承揽关系中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或技术、劳动独立地完成工作。在承揽关系中,定做人(发包方)一般不对承揽人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完全在单位的控制下,单位对劳动者监督管理。本案中,刘某工作所使用的机器及材料皆是由公司提供的,而且必须是在公司固定的车间及位置。因此,不能否定公司存在故意规避工伤保险责任的动机,应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江苏省丹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仲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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