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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现状值得深思

发布时间:2012-6-30 19:52:00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出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即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的制度,这被认为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里程碑,政策一出,一片哗然。

    日前,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发布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2012年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先了解统计的数据。

1、浙江宁波、温州,山东淄博,云南丽江4个城市的人社部门受理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宁波和淄博已分别向申请人先行支付了99200元和55860元工伤待遇。威海市、厦门市、河池市还出台了针对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
2、目前表示可以接受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的城市仅有28个,占11.4%;明确表示“不可以”申请的城市则多达190个,比例高达77.2%。此外,超过一成的城市表示“不确定”、“不知道”等。仅有9个城市出台了有关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实施细则,占4.4%。高达88.3%的城市,明确表示没有实施细则。 3、78.6%的工伤劳动者表示没有听说过《社会保险法》,91.8%的工伤劳动者根本不知道先行支付制度。
4、对9个城市的人社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后发现,有8个从未在办事大厅的宣传栏贴出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有1个表示“以前贴过,但因时间久远所以撤下了”。对网站的调查显示,在277个有官方网页的地级市人社部门中,仅有13.7%的城市在网站上贴出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法律实施近一年来,这一制度落实程度很低,配套建设不到位,很多未参保工伤劳动者救治和生活陷入了困境。

     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不仅体现在立法上,更体现在法律的落实上。一部关系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制度,立法一年多,执行者少的可怜。问其原因,我们听到执法部门更多的还是“实施细则”不完善。
工伤赔偿法律网在从事工伤、职业病维权过程中,多个案例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过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这些经办机构更多的担心,一是、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待遇,会使基金里的钱大量外流,给自己收支平衡的职责带来压力;二是、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待遇后,恐难向用人单位追偿。

     《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确实有人质疑这项制度可能无法准确落实。考虑到缺少实施细则,操作性不强,于是出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以保证这项制度的实施,所以,并非现在没有实施细则。制度实施到这种地步,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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