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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工伤,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13-4-21 22:34:00    作者:张士谦   我要评论

退休后工伤,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是谁

职工因公受伤,在退休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在工伤待遇的处理上有特殊之处,下面就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之处分析如下:

一、能否进行工伤认定

二、退休后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参保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主体

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保险人,是法定发生保险待遇支付主体,工伤人员是被保险人,也是待遇享受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工伤人员是工伤保险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法定的支付义务,工伤人员有要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其中并非直接的义务主体。在实践中,对于工伤保险经办机会应当支付的待遇,通常由用人单位申领后转交工伤人员,这是用人单位基于工伤基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而承担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属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人(被委托人),用人单位的行为后果,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例如:用人单位申领待遇后携款潜逃,表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能履行好支付义务,后果应由经办机构承担(经办机构必须再向工伤职工支付待遇,然后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前一次支付的待遇)

因此,参保的工伤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予驳回。用人单位未及时申领,或申领后不及时转交后工伤职工的,经办机构应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做好这项工作。经办机构不与督促,或督促无效,工伤职工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经办机构支付该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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