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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12 09:34:00 浏览量: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人社通〔2018〕1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提高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水平,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送达工作。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其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各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应当采取电话通知领取或邮寄(EMS)的方式送达。因单位拒收或地址变动未能送达,以公告形式送达,被鉴定人、用人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内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时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托代理人代为领取的,需出具受送达人签字认可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地址适用于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全过程。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案件过程中,在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举证时,应当要求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件:

附件1.劳动能力鉴定书送达回证

附件2. ()人社局工伤认定用人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

 

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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