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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18 08:33:00 浏览量:

泉人社〔2014〕109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4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2012〕178号)精神要求,现就2014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3年度泉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895元,月平均工资为3741元,比增315元;泉州市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执行标准:男性70.89岁,女性77.34岁(按照泉州市统计局提供的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

二、2014年度我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从当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调整后月标准为:1870.50元、1496.40元、1122.30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增资金额见附表。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1—4级伤残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由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调整。其余对象(含参加工伤保险的5—6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调整。

附件:2014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调整金额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26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省社保局,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4年6月26日印发

附件

2014年度泉州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月调整金额表

(单位:元/月)

项目

类别及调增金额

伤残职工

伤残津贴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226.80

214.20

201.60

189

176.40

151.20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孤寡

老人

孤儿

其他

亲属



100.80

100.80

100.80

75.60




生活护理费

调整后月标准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分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1870.50

1496.40

11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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