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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2-18 08:32:00 浏览量:

厦府[2013]2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应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我市工伤职工定期待遇。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对象

(一)2013年1月1日前,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二)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幅度

(一)伤残津贴: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为:482元、455元、428元、401元。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按上述金额计发。

1995年至200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随退休养老金的调整规定而调整,养老金调整水平低于工伤待遇调整水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根据供养对象按如下调整:

1.配偶每月增发214元;

2.属其他亲属每月增发161元;

3.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额在上述增幅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计发。

(三)生活护理费:以上年度(2012)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77元)作为待遇计发基数,按生活护理等级相应的百分数计发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

三、特别调整

(一)在2013年之前发生工伤,在2013年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规定计发后,再按上述标准调整其待遇水平。

调增后一至四级伤残津贴按不低于2364元、2232元、2101元、1970元的金额计发。

(二)经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参照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定期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幅度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资金列支渠道

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列支。

五、待遇调整计发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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