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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3-9-6 7:28:00    作者: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我要评论

 【法规标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单位】劳动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6-7-29
【失效时间】0:00:00
【全文】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199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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