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311—85378335   网站地图
中国工伤赔偿法律网

江苏省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31 12:37:00    作者:   我要评论

苏人社发[2012]481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改善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下同)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1700元。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定期救济费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一次性救济费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及以上的,计发基数乘12。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12月7日
 

上一篇:慈溪市2011年社会保保险费征缴和待遇计发依据

下一篇:2012年威海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发基数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全站搜索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无觅相关文章插件,快速提升流量
版权所有 © 工伤赔偿法律网
解析工伤保险条例及认定办法,精研工伤鉴定、职业病、工伤赔偿标准,让工伤不再是职工的悲剧!
Copyright © 2009-2012 www.ft22.com  冀ICP备06033745号
技术支持:众旺互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