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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用工

发布时间:2013-1-17 10:07:00    作者:   我要评论

非法用工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应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招用职工的行为,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定构成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单位作为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仲裁机构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品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作为被申请人,以主要经营者(或主要投资人、直接责任人)作为代表人或负责人,以组要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住所地。

特别提醒:在非法用工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要求赔偿的,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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