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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工伤职工后续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4 11:42:00 浏览量:

编辑同志:

我是某企业职工,2015年发生工伤,经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三级,退出工作岗位每月都由社保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今年我47周岁,等待正常退休还需要十三年,就算病退够条件也需要三年时间,今年企业开始准备办理注销手续,请问企业注销工伤职工后续工伤待遇该由谁支付?(费彭)


费彭读者:

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关闭、破产等原因办理注销的,应当持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手续,其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两类工伤职工(即: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退休工伤职工),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两类工伤职工以外的其他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注销手续,其中对在职5至10级工伤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您属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在职1至4级工伤职工,企业按照正常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后,您后续发生的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待遇,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天津社会保险

2017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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