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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向公司请假擅自提前下班,发生车祸,属于工伤?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4 16:44:0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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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所在的公司部门规定中午正常下班时间是12点,但平时该部门的员工到了11点30分就陆续离开单位。有一天,我的朋友11点40分从公司出来回家,途中发生车祸,对方负主要责任。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她听说上下班途中出交通事故可以算工伤,便向公司询问工伤事宜。公司回复说,她属于未向公司请假擅自提前下班,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故公司不认为属于工伤。我想了解的是,像我朋友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答: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请假早退回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存在一定分歧。专家倾向认为,职工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都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维护弱势群体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限制其享受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并没有对“上下班途中”的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更没有将“上下班途中”限定为“正常上下班途中”。


所以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应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受伤职工的解释。职工提前下班回家与正常下班后回家一样属于“下班”,在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而且,职工提前下班的行为,违反的是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能因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丧失工伤保险待遇。

 

据了解,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中曾明确表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具体到周女士朋友的情况,她提早半小时下班,虽然违反了企业内部规定,但同样应认定为工伤。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法律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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