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本站案例 > 正文
浙江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第一案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2-04-16 20:36:00 浏览量:

   据工伤赔偿法律网张士谦律师介绍,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2012年湖南省、广东省都出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成功案例,各地都在逐步落实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宁波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日前通过该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工伤致瘫的一位打工者先行支付了近10万元的医疗费,该伤者因此成为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位受惠者。 

  今年41岁的袁洪涛原籍四川省南部县,原在江北某装饰公司工作。2010年8月16日,袁洪涛在工作时,不慎严重受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生活需完全护理。2011年8月30日,江北区劳动部门依法认定袁洪涛为工伤。

  袁洪涛受伤后,一直在宁波市某医院接受治疗。但江北某装饰公司在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到3月12日,袁洪涛共拖欠医疗费10万余元。

  与此同时,江北某装饰公司不服劳动部门认定袁洪涛为工伤,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诉讼。

  2012年2月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维持袁洪涛为工伤的结论,相关司法程序完成。半个月后,在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袁洪涛向江北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所提出申请,要求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以确保其继续获得治疗。

  根据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在接到袁洪涛的申请后,江北区劳动部门、为其治疗的医院和袁洪涛家人进行了协商,劳动部门向医院作出口头承诺,袁洪涛所欠的医疗费将由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其他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在相关司法结论出具后再行处理。日前,江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已划入袁洪涛在医院的账户。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anlizhanshi/2012-4/3292.html
上一篇:质疑石家庄人社局工伤认定
下一篇:相信法律,法院却让我无路可走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