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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告知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8 20:44:00 浏览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工伤认定工作。

申请工伤认定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事故调查报告书和用人单位作息制度、考勤记录等证明材料(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四)相关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其他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辅证材料;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医疗救治材料,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材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原因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上下班时间证明、家庭住址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相关表格可登陆“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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