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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人社发〔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07-17  浏览: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人社发〔2026〕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16日

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27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省级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符合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名单。省、市(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经办管理要求,负责与评估合格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第三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根据工伤保险辅助器具服务的需要、条件及自身服务能力,自愿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纳入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并如实提供评估所需有关材料。

第四条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纳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管理机构开展评估确定。

(一)评估确定标准

申请成为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从事辅助器具配置、维修和训练服务等工作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

2.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标准或具有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开展二类医疗器械配置的,应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有健全的财务、设备、质量等管理制度。财务管理须符合国家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各种设备、器材要建立规范的账目,主要设备要建立档案;明确常规操作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4.业务用房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设有具备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及训练所需的设施、功能训练室和辅助检查室、康复理疗室,床位20张以上;能够提供包括辅助器具需求和使用评估、训练、配置、维修等服务,并建立各项业务档案和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档案。

5.具有辅助器具配置、更换、维修及训练所需技术或技能人员不少于2名,其专业资质应与机构所配置的产品相一致。

6.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及辅助器具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遵照服务协议提供配置服务。配置辅助器具的材料及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统一规格的产品或材料等辅助器具在装配前应当由国家授权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报告,标注生产厂家、产品品牌、型号、材料、功能、出品日期、使用期限和保修期等事项。

7.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具备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查询和结算费用的网络运行条件。

(二)评估确定程序

1.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填写《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附件1),向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确定工作。评估专家对照《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质评估表》(附件2)逐项评估。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3.对评估合格的机构,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评估不合格的机构,应当告知其结果。

4.对资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90日内组织复核;复核后仍不合格的,经办机构在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评估申请。

第五条   从事评估确定的工作人员、专家应当严格执行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开展评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不实评估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宴请的;

(三)接受请托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居住异地(省外)的工伤职工,可以在当地配置辅助器具,但审批程序、配置项目及价格限额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异地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确认该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属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第七条 仅医疗机构可以生产或配置的假牙、假眼等辅助器具,可由纳入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配置,不再按照本办法评估确定。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已签约的协议配置机构开展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机构考核办法》处理,直至终止服务协议。

第九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12号)中,关于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设立定点机构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申请表 .wps

附件2:贵州省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资质评估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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