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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为职业病,工伤医疗补助金加50%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30 10:47:00 浏览量:

 《社保法》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不少市民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变动还不了解,对此,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待遇处处长乔善骏近日在“在线问政”中介绍了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另外,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中,对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进行了规定,即: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支付本人22个月、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6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七级20个月,八级16个月,九级12个月,十级8个月。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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