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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被关闭煤矿120余名矿工确诊尘肺病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03-30 10:40:00 浏览量:

2010年5月31日,随着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最后一批煤矿被关停,四川人周兆德失业了。而更让他心焦的是,就在煤矿关停前夕,他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被确诊为尘肺病二期。

  据了解,在煤矿关停的前后,纷纷有工人到北京朝阳医院(国家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做了检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20多人被确诊为尘肺病,甚至还有几人已达到了病变三期的严重程度。

  “很多人拿到最后一笔工资之后就回家了,目前还只是我们这些留下来的人到医院检查了。听说我们得了这个病,还有很多工友也想回来做检查。”此前一直在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煤矿打工的工人说。

  “6月24日还有一批检查结果出来,按照现在的状况,肯定还会有人被确诊(尘肺病)。”这位煤矿工人说。

  法律能保护我们吗

  周兆德16岁就来到北京打工,今年已经37岁的他辗转于史家营乡的大小煤矿21年。

  周兆德有两个孩子,一个13岁,另外一个7岁。上有老下有小,周兆德的打工收入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来源,他最担心的就是,自己得了这种病,以后找工作还有没有单位愿意要他。

  “我们就是想要那种‘干一个月活拿一个月钱’的工作,挣了钱好寄回家,养活老人和供孩子上学。我们这些人中,几乎没什么人懂法。”今年42岁的神元慧说。

  神元慧算是这些工人当中思想比较“先进”、比较善于表达的。也正是他,比较早地意识到了要到医院去做检查。今年6月上旬,他被北京朝阳医院确诊为尘肺病一期。

  “平时也感觉不到什么,干活的时候觉得胸闷,容易疲劳,我以为是井下空气不好。如果要是没有国家关停煤矿的政策,我也和大伙儿一样,不会想到去医院做检查。”神元慧说。他曾亲眼看见矿上有人得了尘肺病后连走路都困难,所以想到在这里工作了这么久,在离开之前还是要到医院去看一下,以求心安。结果在意料之外,却是情理之中。

  据神元慧介绍,第一次去医院做检查的工友,也有几个没得病的,但是占少数。他们被确诊之后,有更多的工人去做了检查。“到目前为止,已经有3个人到了尘肺病最严重的三期[h1]”。

  也是他,被确诊之后想到要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具体要用到哪些法律,走什么样的程序,他也说不清楚。目前,神元慧和工友们希望找到能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

  在找到专业人士为他们提供帮助之前,他还和工友们一起找过矿上的老板,但是煤矿被关了之后,有些老板已经找不到了,即使找到了,矿老板也不愿意赔偿。

  一部分工人在北京朝阳医院确诊为尘肺病后,向北京朝阳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但医院要求工人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听说单位已经找不到人了,医院要求至少要有北京市房山区卫生监督所或者房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介绍信。但工人们仍然无法提供。

  后来,他们又找过史家营乡政府、房山区政府、房山区卫生管理部门、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甚至北京市政府信访办。

  “刚开始说给解决,后来一直没有明确的答复。”神元慧说。

  6月21日,北京最高温度达到摄氏35度,天气异常闷热。而此时,等待结果的工人们大多住在一张床位每天15元的简易宾馆里。

  四川人孙洪平住得稍好一点———一张床位每天40元,因为记者的到来,他特意多交了20元,让宾馆的工作人员给打开了空调。

  “没有收入了,每天都要花钱,我们挺不了太久。不论是行政部门还是法律,我们就希望能尽快给个说法。”神元慧说。

  至于希望能得到多少赔偿,工人们也都说不清楚。他们曾听说过,有人得到过赔偿,不过是因为矿上给上了工伤保险,得到的大部分赔偿走的程序都是工伤保险基金。

  来自河北的李和生,今年55岁,有一儿一女,都已结婚。儿子儿媳就在北京打工,在东四环附近开了一家饭馆。先后经历失业和得病的李和生,就去过儿子的饭馆一次。“在我们农村,我有这个工作,儿媳妇的态度会好一些,但是我拿不着这份钱,而且还得了病,儿媳妇就是另外一个态度了”。

  李和生说,他在一家叫“大村”的煤矿工作了15年,多少有些积蓄,但是听说这个病(尘肺病)根本治不好,所以也不打算治了。“我们已经这样了,希望矿上或者政府能给一些赔偿,让我们在死之前的日子多少有个保障”。

  没有人真关心我们

  神元慧说,他们到煤矿上打工多年,其间只经历过一次体检。而这唯一的一次体检也只是为了办健康证。

  “只是抽血,查查有没有乙肝什么的,不是全身体检。”神元慧说。

  神元慧的说法,在多名工人处得到了证实。

  “我们在被查出尘肺病之后,去找老板讨说法,老板还说我们是敲诈,让我们爱找谁就去找谁。”一位煤矿工人说。

  据神元慧介绍,以前有工友得病,由于在矿上工作的年头多,跟老板的关系还算不错,老板能给安排一个不用下井的轻活,已经算是最仁慈的做法了。

  据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该为工人上工伤保险,但是据工人们介绍,在他们工作的煤矿上,能够让老板给上工伤保险的人,只有很少一部分,普通的工人很难享受到工伤待遇。

  “为了应付国家的检查,有的矿主给部分工人办理了工伤保险。而且很多煤矿实际的用工人数远远超过向国家申报的人数。我们大多数人,除了工资,没有享受到其他的保障待遇。”一位工人说。

  记者当日见到的十几位工人,只有一人能拿出劳动合同,但这唯一的一份劳动合同还没有企业方的任何签字和盖章。更多的人表示,没有签过劳动合同,或者签完之后就被企业主拿走了。而这无疑都为他们以后寻求赔偿的道路增加了更多的困难。

  据了解,2002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可是这些在京西大小煤矿工作了一二十年的工人都说,从来没有听老板提起过这事,更没有任何人在煤矿附近的地方给他们提醒过。

  李和生说,他不仅没想到自己会得病,而且觉得在井下干活,冬天不冷、夏天不热,挣钱还比较多,是个不错的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但据神元慧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矿上有安全员,区卫生部门也有监测员,但是就是没有人真正关心过我们是否健康。”

  职业病防治,“防”本该是根本。尽管职业病防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护义务的罚则,但在现实操作中,仅因防护不利而获得处罚的煤矿却非常少见。

  一位不愿意具名的业内人士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对于严重违法的用人单位,现行法律的惩戒模式过于单一,导致操作中重视行政处罚,而忽视对于职业病职工的赔偿。职业病防治法应借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思路,规定用人单位应对违法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加大赔偿投入。”

  走职业病鉴定程序真难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对于史家营乡的煤矿工人来说,他们接下来的维权道路,一个最大的障碍在于走职业病鉴定程序非常困难。

  “职业病防治,‘治’是转机。但是困扰职业病患者的因素,不仅在于治不好,还在于患了病却无法证明自己患了职业病。”这位业内人士说。

  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须的有关材料。

  这位业内人士指出:“即使立法的意图并非完全要求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现实的职业病诊断中,举证责任普遍为‘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这为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维权设置了一个几乎无法逾越的障碍。”

  当前劳动力市场状况仍然是供大于求,为了保住来之不易的饭碗,劳动者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一些权利,如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要求缴纳社会保险、进行职业健康防护等。“在申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劳动者根本无法提供诊断与鉴定机构要求提供的这些材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该人士说。

  也就是说,即使医院诊断其已经得了尘肺病,也不等于被鉴定为得了职业病。这也是此前发生“开胸验肺”事件的原因。

      记者采访的几位工人也曾找到煤矿的负责人,希望能提供这些材料,但事实是,他们的要求均遭到了拒绝。

  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很多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就被卡住,无法启动职业病诊断程序,后续的工伤认定阶段形同虚设,徒增时间成本。

  而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让我们看到了张海超“开胸验肺”、自证职业病的困局。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重构职业病诊断、工伤认定流程。

  “工伤处理程序繁琐一直是社会大众诟病的对象,从劳动关系的确认开始,经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到最终的待遇落实,可能会经历长达3年多的时间。对于职业病职工来说,增加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初次鉴定、职业病再次鉴定等程序,比起一般的工伤处理程序,又将增加一段漫长的时间。由于职业病具有持续的医疗依赖,有些病情严重的职业病患者,往往还没走完程序,就因缺乏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生活保障而撒手人寰。因此,职业病处理的程序繁琐,将是摆在职业病救治维权路上的致命‘拦路虎’。”这位业内人士说。

  他认为,针对职业病处理机制的种种弊端,职业病处理机制重构势在必行。

  由于生产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力度不够,劳动合同制度推行进度有限,一直以来,职业病诊断机构都承担着自身不能负荷的职能。

  根据职业病诊断机制的设置,在对职业史考察、职业场所环境卫生评价置于诊断环节,使得医疗卫生机构无形中与地方政府的政策偏好、经济发展形势捆绑在一起,极易陷入有违医学伦理甚至违法的临床诊断。只有排除加诸于诊断机构的诸多额外负担,才能减少劳动者不必要的成本负担和社会隐患。

  从职业病诊断到工伤处理,应还原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医疗救治义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业卫生监管义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义务。

  具体而言,职业病防治法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中的“职业病诊断”,要求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作为“职业病诊断”的临床诊断结果,职业病医院作出医疗诊断结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工职业病接触史的确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职业病与工伤认定的部门。

  该业内人士还建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应增加第四款:“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虽已建立却拒不向劳动者提交职业健康档案的;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仍然未能提交的,视为用人单位放弃举证责任,不影响职业病的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职业病待遇的全部责任。”

  据了解,北京史家营乡煤矿工人的经历并不是个案,全国煤矿从业者人数何止千万,职业病的现状远比我们关注到的状况要严重。

  有专家断言:今后20年,中国职业病将持续高发,如不对现有的职业病防治制度进行全面修改,从制度“病根”上解决问题,职业病极可能成为一代中国人甚至几代中国人的社会“高利贷”,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巨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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