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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作的实施方案(吉人社函〔2020〕32号)
作者: 来源:工伤保险处 发布时间:2020-03-16 11:55: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函   〔2020〕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进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尘脂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预防和减少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职业伤害事故发生,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职业健康保护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5号),制定我省进一步做好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企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大力推进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参加工份保险,加强职业性尘肺病预防控制和尘肺病工伤职工救治工作,依法落实已参保尘肺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劳动者工伤保险权益。

二、重点工作

(一)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自2020年开始,依据卫生健康系统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保险扩面专项行动,2020年底前用人单位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达到80%以上,2022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的企业数、企业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职工人数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及其工作岗位等信息的更新情况。

各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卫生健康部门粉尘危害基础数据库信息数据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扩面专项行动工作计划, 加大扩面工作实施力度,将尘肺病重点行业职工依法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并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信息情况。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跟踪检查扩面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开展尘肺病重点行业工伤预防专项行动。自2020年开始,在全省煤矿、非煤矿山、冶金、建材等尘肺病重点行业开展为期三年的工伤预防专项行动,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吉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9〕182号)的规定和程序要求,结合本地尘肺病重点行业分布的实际情况,将相关尘肺病重点行业列入本地的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合理确定本地涉及尘肺病重点企业工伤预防项目,并切实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粉尘危害高发企业要依法承担起尘肺病预防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粉尘危害预防控制,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积极开展尘肺病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

(三)提升尘肺病工伤职工待遇保障能力和水平。各地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职业性尘肺病人诊断和相关待遇保障工作。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符合职业性尘肺病相关诊断标准的,及时作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已诊断且明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业性尘肺工伤职工,按规定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要加强尘肺病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工作,切实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尘肺病用药充分用于尘肺病工伤职工治疗,及时将符合工伤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要加强对尘肺病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尘肺病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提供方便快捷的支持。要认真落实好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确定政策,切实做好尘肺病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工作。

三、保障措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在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的统一指导下,通过建立长效沟通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实现信息共享等措施,将各项工作任务抓细抓实。

各地特别是尘肺病重点行业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围绕尘肺病重点行业和企业工伤保险工作,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统一调度、定期督导检查、落实信息通报等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任务在规定时限内取得实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摩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按照国家要求,定期对各地工作推进落实情况进行调度,适时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总结评估和交流。

各地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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