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职业病 > 职业病法规 > 正文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作者:卫生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3-30 09:27:00 浏览量:

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

卫 生 部 文 件
卫监督发〔2007〕36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请示》(浙卫〔2006〕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ybfagui/4584.html
上一篇:职业病防治法(2012)全文
下一篇:关于职工在退休后被诊断为尘肺等职业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