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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14 21:54:00 浏览量: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8〕173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2020元;二类地区1830元;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 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请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12日


201881日全省各市、县(市、区)执行

最低工资类别和标准对照表

          

类别

月最低工资标准()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南京

市区

一类

2020

18.5

无锡

市区、江阴市、宜兴市

一类

2020

18.5

徐州

市区(不含铜山区)

二类

1830

16.5

铜山区、新沂市、丰县、沛县、 邳州市、睢宁县

三类

1620

14.5

常州

市区

一类

2020

18.5

金坛区、溧阳市

二类

1830

16.5

苏州

市区、吴江区

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太仓市

一类

2020

18.5

 

南通

市区、启东市、海门市

一类

2020

18.5

海安县、如东县、如皋市

二类

1830

16.5

连云港

市区(不含赣榆区)

二类

1830

16.5

赣榆区、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

三类

1620

14.5

淮安

市区(不含淮安区、淮阴区)

二类

1830

16.5

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涟水县、盱眙县、金湖县

三类

1620

14.5

盐城

市区、大丰市、东台市

二类

1830

16.5

建湖县、射阳县、阜宁县、滨海县、响水县

三类

1620

14.5

扬州

市区

一类

2020

18.5

仪征市、高邮市、宝应县 

二类

1830

16.5

镇江

市区、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

一类

2020

18.5

泰州

市区

一类

2020

18.5

靖江市、兴化市、泰兴市

二类

1830

16.5

宿迁

市区、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

三类

1620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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