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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2-02 21:25:00 浏览量: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辽人社〔2017〕2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1620元,二档标准为1420元,三档标准为1300元,四档标准为112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档标准为为16元,二档标准为14元,三档标准为11.8元,四档标准为10.6元。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请于2017年12月11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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