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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8)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8 15:32:00 浏览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7〕12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江西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公布如下,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类区域1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6.8元/小时

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红谷滩新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二类区域15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8元/小时

南昌市:新建区、南昌县。

九江市:浔阳区、濂溪区、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湘东区、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余市:渝水区。

鹰潭市:月湖区、贵溪市。

赣州市:章贡区、南康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饶市:信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抚州市:临川区、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三类区域14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4.7元/小时

南昌市:进贤县、安义县。

九江市:柴桑区、修水县、武宁县、瑞昌市、都昌县、湖口县、彭泽县、永修县、德安县、共青城市、庐山市、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乐平市、浮梁县。

萍乡市:芦溪县、上栗县、莲花县。

新余市:分宜县。

鹰潭市:余江县、龙虎山风景名胜区、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赣州市:赣县区、信丰县、大余县、上犹县、崇义县、安远县、龙南县、全南县、定南县、兴国县、宁都县、于都县、瑞金市、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

宜春市:樟树市、丰城市、靖安县、奉新县、高安市、上高县、宜丰县、铜鼓县、万载县。

上饶市:广丰区、上饶县、玉山县、铅山县、横峰县、弋阳县、余干县、鄱阳县、万年县、婺源县、德兴市、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

吉安市:青原区、井冈山市、吉安县、新干县、永丰县、峡江县、吉水县、泰和县、万安县、遂川县、安福县、永新县、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抚州市:东乡区、南城县、黎川县、南丰县、崇仁县、乐安县、宜黄县、金溪县、资溪县、广昌县。

上述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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