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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2-12 10:42:00 浏览量:

   冀人社发[2013]28号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更好地发挥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作用,根据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水平和《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工资参考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调整的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是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53号)的基础上,按照等差普调法进行调整。其中,等级制工资参考标准中最低等级为我省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其后各等级工资参考标准在原基础上增加236元(236元为现行等级制工资标准最低档与我省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之差);岗位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最低档(最低档技能工资与最低档岗位工资之和),依据我省第四档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按照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3:7的比例计算,岗位工资每档增加70元,技能工资每档增加150元。
二、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是按照全省最低档最低工资标准(1040元)确定的,各参考单位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职工参考工资标准档次,选择确定企业最低档工资参考标准。
三、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可以采用以级套级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在原工资标准基础上加上一定增资量后,就近就高套入新工资标准的办法。自定工资标准的企业,可以参照省确定的增资幅度,自行调整工资标准。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职工工资所需增资量由企业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主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只套改档案工资不实际兑现收入。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使用《河北省企业职工套改工资标准及工资变动表》,装入职工档案。
四、企业套改新工资标准和晋升工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出资企业报国资委)审核后,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包干或工资集体合同工资总额基数,超过部分由企业从新增效益工资或工资结存中解决。
五、未按照冀劳社〔2002〕号、冀劳社办〔2004〕229号、冀劳社办〔2007〕78号、冀劳社办〔2008〕109号和冀人社发〔2010〕53号文件套改工资标准的,可以在现在工资标准基础上直接套入新工资标准,并按实际增资额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六、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可由企业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自行确定。但职工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可自行制定套入企业工资标准的办法或自定工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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