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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2011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2-12-20 20:38:00    作者:工伤赔偿法律网   我要评论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濮人社〔2011〕30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精神,经市政府同意,2011年调整濮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含华龙区、高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5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9元/小时,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最低标准调整为82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7元/小时,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各项:(一)加班加点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四)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

二、本通知下发后,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汇报,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并认真抓好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严格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对用人单位执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违反《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要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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