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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2017年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
作者: 来源: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7-12-22 14:34:00 浏览量:

小编注:12月21日,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首次举行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我市劳动争议裁审工作情况,并通报了2017年金华市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患病职工须履行正规请假手续    用人单位应最大化关爱职工

朱某就职于某外资企业担任技术员工作。2017年5月,朱某在体检中被检查出患有甲状腺乳头状癌,后住院进行了手术割除治疗。出院后,朱某向单位提交了三次医院建休证明,请了共计两个半月时间的病假。8月5日,该外资企业以病假条作假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朱某对此不服,要求单位赔偿其违法解除赔偿金、病假期间工资等。后经调解,该外资企业向朱某支付了8000元补贴款。

【风险提示】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患病职工可享受的病假期限出了明确的规定,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患病职工相应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则应当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到正规医疗机构开具建休证明,做好完备的请假手续办理工作。

【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应依法制定完备的请假制度,并向全体职工公示告知,严格依规执行。


案例二   怀孕女职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免解除金牌”

田某系某金融机构财务人员。2016年6月,田某怀孕了。因体质不好,前几个月经常请假保胎。12月底,银行面临年终决算,要求相关业务人员必须在岗。田某五日未上班,没办理请假手续,电话也不接听,导致决算工作多次遇阻。2017年1月17日,银行以田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该案最后以双方和解、田某撤诉结案。

【风险提示】国家法律对“三期”女职工采取的是有条件保护原则,不是无限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不得以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属于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可解除之情形。

【预防措施】怀孕妇女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殊权益,但仍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受用人单位纪律的约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有效规章制度。


案例三   事实清  制度明 程序全  违纪解除才合法

杨某入职某制造公司后,不幸于2017年4月发生工伤。该公司认为杨某系违规操作,对其处以1000元的罚款。杨某认为自己的操作没有不当,自己因工受伤还要被扣款1000元实在不合理,就多次找公司领导反映,要求退还1000元钱。公司领导认为杨某不服从管理,遂以其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杨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后双方握手言和,该公司向杨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须依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预防措施】劳动者一定要遵守企业合法的规章制度,即使有不同意见,也要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途径去反映问题,避免矛盾扩大化。对用人单位要提醒的是违纪解除必须具备两个要件:1、违纪事实清楚,不枉不纵。2、规章制度依法制定,解除程序合法进行。


案例四  单位擅自调岗,员工离职可请求补偿金

金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其工作岗位为车间主管。2017年7月,公司做出撤销金某主管岗位、调至车间做操作工的决定。而车间主管的工资与操作工相比,差距近5000元。金某遂提出离职,并以公司擅自调岗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案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案。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这个条文的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给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能随意变更。

【预防措施】单位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行设置岗位和工资待遇。一旦和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必须依法依约进行管理,不可再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或降低其薪酬待遇。除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单位变更劳动合同的,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案例五 职工学历造假   劳动合同无效

某外资企业主营化工类产品,工资高待遇好。2016年5月,该公司招聘仓管员,规定必须要化工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方能应聘,初中学历的李某就伪造了211工程院校的本科文凭顺利入职。在工作过程中,李某因缺乏专业知识,导致仓库内的化学用品失火,幸好扑救及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公司随即查出李某学历系伪造,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

【预防措施】职工应当以诚信为本做人做事。用人单位应当加强用工管理监督,做好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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