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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中院:非法发包中工伤的责任不能约定改变
作者:Ft22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09 06:49:00 浏览量:

【案例四】佛山市东皇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陈某某与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201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54号]


【案件焦点】

非法发包中工伤的责任承担不能通过约定改变。


【案情简介】

发包单位东皇装饰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建人非法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实际施工人陈某某,陈某某再自行招用本案劳动者李某某进行劳动。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约定免除东皇装饰公司的法定义务。现李某某发生工伤,对李某某因工伤造成的损失,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东皇装饰公司与陈某某在承包工程协议中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对外部不具备对抗效力,不能免除东皇装饰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件评析】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工程发包单位东皇装饰公司属于本案的适格主体并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其次,由于工程实际施工人陈某某是自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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