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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病职工离岗前职业病检查、工伤认定期间,按照原工资发放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2-13 07:51:00 浏览量:

案情概要
申请人吴某在被申请人某化学品公司工作已五年以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8月31日到期。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被诊断为职业病,2012年11月27日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1月5日鉴定为十级伤残。2012年9月至12月期间,被申请人按每月1100元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申请人生活费,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按原月工资3600元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在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中已被诊断为职业病,并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在离岗检查期间,被申请人仅发放生活费,有失公平,应参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发放,故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原工资标准补发2012年9月至12月间的工资差额。
裁决要旨
在职工被确诊为疑似职业病至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期间,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相关诊疗费用且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参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发放原工资待遇。
案例点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并被确诊为职业病至认定工伤、进行等级鉴定期间,如用人单位仅支付职工生活费,显失公平合理,为保护职业病职工合法权益,可参照停工留薪期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与申请人2012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对申请人进行离岗前检查,申请人被诊断为职业病,2013年1月5日鉴定为十级伤残,此期间是对申请人职业病诊疗过程,同时也是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过程,故裁决被申请人参照停工留薪期待遇支付申请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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