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指导案例 > 正文
人民法院网:何培祥诉江苏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作者: 来源: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4-08-22 07:24:00 浏览量:

 何培祥诉江苏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沟镇石涧小学教师,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涧小学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学听课,中午在新沂市区就餐。因石涧小学及原告居住 地到城西小学无直达公交车,原告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15时40分左右,石涧小学邢汉民、何继强、周恩宇等开车经过石涧村大陈庄水泥路时,发现何培祥骑摩托车摔倒在距离石涧小学约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2006年12月27日,原告所在单位就何培祥的此次伤害事故向被告江苏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故撤回。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伤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两次工伤认定,两次复议,两次诉讼后,被告于2009年12月26日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培祥所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

 

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之后,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培祥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 时间。故判决撤销被告新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职工工伤认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就何培祥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hidao/5816.html
上一篇:邹政贤诉广东佛山禅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案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案(2006年第05期)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