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工伤案例 > 指导案例 > 正文
执照到期非法用工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司家宏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3-11-13 17:34:00 浏览量:

    【案情】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是个体工商户,平时对外也常简称全椒县中心预制厂,业主是王老板。王老板于1996年就招用了被告唐先生,被告唐先生在原告处长期从事水泥制品的预制等工作。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按每天80元支付被告唐先生的工资,但工资不是按月支付,而是平时预支,年底结算。2008年9月1日,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的营业执照到期,但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没有更换,之后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一直是无证经营。2012年4月4日,被告唐先生在清理搅拌机内残留混凝土时摔伤。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支付了被告近30000元的医疗费。2012年5月,被告唐先生为申请工伤认定,向安徽省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其与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安徽省全椒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5日裁决: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不服仲裁裁决,遂起诉到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诉称:我单位被吊销了营业执照,我单位已不存在,所以我单位没有用工主体资格,我单位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唐先生辩称: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的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事实,但原告一直无证经营至今。我从1996年就在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处工作,已连续工作了16年,我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分歧】庭审中,关于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和被告唐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项标准,包括(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原告营业执照早已到期被吊销,属于无证非法雇工,不具备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和被告唐先生之间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唐先生受伤可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原告或者营业期限届满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仍继续经营,应当将用人单位即原告方列为当事人。也就是说,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虽然非法用工,但是仍具备用工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被告唐先生长期在原告处从事原告安排的业务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原告支付被告的劳动报酬,故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安徽省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和被告唐先生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工者与被用工者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从劳动法的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要看双方是否符合构成劳动关系主体和客体的两个必要充分条件。

  劳动关系,又称劳动法律关系,是指符合劳动法规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的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面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具体包括规范的劳动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前者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通过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后者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本案中,原告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聘用被告进行生产和经营,属于非法用工,但原告依法仍然具备用工主体和诉讼主体资格。被告长期在原告处从事原告安排的业务工作,在工作中接受原告的安排和管理,原告支付被告的劳动报酬,故原、被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的诉请与法相悖,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的辩称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的诉讼请求;原告全椒县中心预制构件厂与被告唐先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hidao/5379.html
上一篇:工作场所抽烟导致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
下一篇:工休时间抽烟受伤,社保部门认定工伤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