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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请假回家途中车祸死亡被认工伤
作者:张士谦 来源:工伤赔偿法律网 发布时间:2013-11-01 11:20:00 浏览量:

    2010年12月31日,河北某科学研究所员工张某在石家庄上班,为了回老家过元旦,向单位请假。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车祸死亡。
    2012年1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某死亡为因工死亡。
律师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讲“上下班途中”作为可以认定工伤的延伸范围,一是与上班工作的关联性;二是为了劳动者个人权益更好的保护。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从上述立法目的来看,“上下班途中”不仅包括临时居所与工作单位之间,更应包括家庭居住地与工作单位之间。
    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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