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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工伤维权,20年后获天价赔偿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9-23 07:28:00 浏览量:

案情简介

    周福(化名)是一名绵阳 (微博)三台籍到新疆务工人员,18岁那年,不幸遭遇一起工伤事故,被迫截肢。20年后,在热心人仲跻祥长达10年的帮助下,法院日前判决周福一次性获赔250万元,以后还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此前中国个人工伤赔偿的典型判例是在深圳打工的刘某双手被截肢,法院判决刘某获赔130多万元,获赔250万在全国也是极为罕见的。

飞来横祸 三台小伙高空坠落受伤

    1993年,三台县(微博)黎阁村18岁村民周福与父亲一起,来到新疆和田一建筑工地。仅仅一个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横祸,击碎了他们的“淘金梦”。当年4月29日,因升降机司机操作不当,周福乘坐升降机到4楼送砖时,随机舱摔落,被医院诊断为:创伤失血性休克、截瘫,双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脊柱多发性骨折。

    1993年7月,医院下达医药费催缴单,因身无分文,周福没能及时手术,只好提前出院。为继续治疗,周福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当年12月,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周福作出伤病伤残等级三级的鉴定结论。经和田地区中院判决,周福获赔56600元。拿到这笔赔偿款后,1995年7月,周福再次住院。但因错过最佳治疗时机,双腿的残疾已难治愈。

案件分析

一、周福鉴定结果为伤残三级,属于职业病类型的伤病,改变了周福的工伤属性;

二、周福第一次手术日期是1995年8月,而医院病案室里的出院医嘱为:6个月后做二期手术。这可以推定周福1996年以前都还处于治疗阶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受伤者治疗终结后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周福提前几年进行等级鉴定,违反了法定程序。

“伤病伤残等级”与“工伤伤残等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赔付标准和判决结果可能就截然不同。

鉴定工伤 20年“等”来巨额赔偿

    周福再次向新疆高院申请再审。2010年5月和10月,新疆高院和和田地区中院分别作出裁定:周福案发回重审。

    2011年6月29日,和田地区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法对周福进行工伤鉴定,鉴定结论为工伤二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不能自理。

    2012年5月31日,和田市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周福案。今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波斯坦建筑公司赔偿周福2500480.40元。除此之外,从今年7月份起,周福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911.56元,这个数字以后会随着每年当地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天价工伤赔偿如何算出

    生活护理费76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50万,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护理费62万,停工留薪工资46万……建筑公司一次性赔偿周福250万余元。

    此外,从今年7月起,周福还可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3911.56元,这个数字以后会随着每年当地建筑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变化。

 

为什么会有如此高的赔偿?

    按停工留薪6631天算 工资46万护理费138万

据媒体报道,此前中国个人工伤赔偿的典型判例是在深圳打工的刘某双手被截肢,法院判决刘某获赔130多万元。那么,周福案,为何会有如此高的赔偿呢?

    据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工伤待遇的费用包括:生活护理费766051.95元,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504254.10元,停工留薪医疗期间的护理费623259.49元,停工留薪工资469274.96元,等等。争议最大的,是停工留薪期限问题。仲跻祥认为,停工留薪期限是指周福受伤之日至2011年作出工伤鉴定的前一天,计6631天,护理期限亦同。被申请人提出异议,认为停工留薪期,法律规定最长是24个月。

    法院认为,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结合本案的特殊情况去理解,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1993年7月15日的和田地区人民医院催款通知单证明,周福治疗过程中欠费。在规定最长为24个月医疗期内,周福因为缺少医疗费原因,没有及时得到手术治疗。周福1993年4月29日受伤后,第一次合法有效的鉴定为工伤伤残二级的时间是2011年6月29日,这期间,共计6631天属于伤残等级鉴定前医疗停工留薪期的时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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