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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终止后发现原保险期间内职工患职业病的,仍承担责任
作者:程鸿声,鄢勇 来源:市二中法院 发布时间:2013-06-09 07:19:00 浏览量: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终止后,发现在原工伤保险期间内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情
    2005年1月,杨乾华与巫山县金银坎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银坎煤矿)形成劳动关系之后,一直在金银坎煤矿从事采煤工作至2010年1月。期间,金银坎煤矿于2007年4月1日为杨乾华在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办理工伤保险。2009年12月18日,巫山县人民政府发文将金银坎煤矿作为该县第一批关闭矿井,随后成立县小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关闭工作。2010年3月24日,金银坎煤矿因企业关闭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为杨乾华办理了退保手续。同年4月15日,金银坎煤矿在组织职工到县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离矿体检时发现杨乾华疑似尘肺病,同年7月26日杨乾华被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杨乾华为煤工尘肺贰期。同年11月2日,巫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杨乾华患煤工尘肺贰期属工伤。经鉴定杨乾华伤残等级为四级。后杨乾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巫山县社会保险局认为杨乾华已退出工伤保险,其工伤不是在工伤保险期内发生,不能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杨乾华遂诉至法院要求巫山县社会保险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判认为: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灰尘),并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疤痕)为主的疾病。煤矿尘肺病是煤矿工人在生产中长期吸入大量呼吸性粉尘而引起的以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尘肺病发病比较缓慢,一般潜伏期较长。原告杨乾华参加工伤保险时间长,在金银坎煤矿被关闭后非常短的时间内到巫山县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体检拍片发现疑似尘肺,同年7月26日经重庆市疾病控制中心《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诊为尘肺贰期。职工虽然存在身体素质上的差异,按医学常理不可能在极短暂的15天内多人同时患上尘肺二期,该职业病应当是在参保期内所患。由于企业已被政府关闭而没有继续缴纳工伤保险金,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告杨乾华的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判决:一、由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给付原告杨乾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492.88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巫山县社会保险局从2010年12月起按月支付原告杨乾华的伤残津贴1728.87元,判决生效前的月伤残津贴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付清,其余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主体。有意见认为金银坎煤矿因当地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清理整顿关闭小煤矿而被关闭,应由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亦有意见认为杨乾华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应由金银坎煤矿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笔者认为,本案实质上是保险期间界满后发现原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工伤职工是否仍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1.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实质要件
    根据保险规则,保险人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实质要件是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是否发现了保险事故的发生,其主要涉及主张保险金请求权行使的问题,非而保险人是否承担支付保险金责任的实质要件。工伤保险虽属社会保险,但亦遵行保险行业的一般规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职工是否应当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其实质要件是职工是否在工伤保险期间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也即是否在工伤保险期间发生了保险事故。本案中,金银坎煤矿在2007年4月1日就为杨乾华办理工伤保险,后因企业关闭被迫停缴工伤保险费而为杨乾华办理了退保手续。杨乾华的工伤保险费一直缴纳至2010年3月底,金银坎煤矿在企业关闭时对职工进行离矿体检时发现并确认杨乾华患有尘肺职业病。因煤矿尘肺病是煤矿工人在生产中长期吸入大量呼吸性粉尘而引起的以纤维组织增生为主要特征的肺部疾病,发病比较缓慢,一般潜伏期较长。杨乾华在金银坎煤矿关闭后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即次月)被确诊为煤工尘肺贰期。按医学常理不可能在极短暂的时间内患上尘肺二期,故应认定杨乾华的所患职业病是因长期接触煤矿的粉尘,长年累月采煤所形成。因此,杨乾华的职业病虽然是在工伤保险期间界满后发现的,但应认定杨乾华的职业病是在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其符合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实质要件。
2.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要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要件为,职业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职工本人或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之后,在合理期限内向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定并请求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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