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浙江省 > 正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5 17:25:00 浏览量: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现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二)》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上报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

                  2017年10月24日

 

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统一裁审尺度,温州中院民一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温州用工实际,就我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一些突出问题形成共识,以供参考。

一、申请人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的事由包括哪些?

仲裁委对与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无明确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属于该委管辖。仲裁委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申请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互相之间具有依附性。反之,则认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三、补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是否应支持?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愿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应视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工伤职工主张停工留薪期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应予支持?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职工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视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停工留薪期内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应如何保护?

劳动者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应以日历年为单位,当年度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年休假天数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进行折算。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某一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有证据证明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对超出仲裁时效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予支持。

六、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就损害赔偿进行约定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未就劳动者因履行职务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经济损失等向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

七、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以此为由向劳动者主张全部经济损失的,是否应当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损害赔偿责任约定过高的,仲裁委、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利益与风险共担、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过错形式和程度、劳动报酬、损失数额等因素酌情对赔偿责任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劳动者非因执行工作任务,故意侵害用人单位权益,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2、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争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的,经济损失的赔偿应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赔偿总额一般不超过经济损失的40%;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可根据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劳动报酬、事故原因、损失数额等情况酌情确定劳动者应承担的一次性赔偿比例,赔偿比例一般不超过经济损失的30%;3、劳动者因一般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不予支持。

八、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九、劳动者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者以其他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又以所在用人单位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能否支持?

劳动者已经参加社会保险,导致用人单位客观上无法以该单位职工身份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应视为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原因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十、劳动者同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应如何审查?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金属于不同事由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但为减轻当事人诉累,仲裁委和法院可根据查明的事实,径直作出支持其中一项或均不予支持的结果。

十一、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可否主张劳动合同终止?

职工发生工伤,劳动合同期满能否终止应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区别对待;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终止应延续至伤残等级确定之日。

十二、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5%确定。

十三、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所招用的人员在工作中受伤,受害人请求承包单位参照工伤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伤残等级如何确定?

受害人请求参照工伤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的,伤残标准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可由受诉法院委托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zhejiangsheng/2019-5/9072.html
上一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下一篇:温州中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年)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