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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29号)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2-04 08:59:00 浏览量: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9〕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7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加快推进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证统筹地区发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182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在自治区内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基金调剂使用。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调剂金(以下简称自治区级调剂金)是指由统筹地区按照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总额(基金决算数)的3%上解。按照制度统一、分级管理,统调结合、缺口分担的原则,工伤保险调剂金纳入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区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形成工伤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专项用于调剂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

第五条工伤保险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上年度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3个月支付能力后,暂停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累计结余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3个月支付能力时,恢复上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工伤保险调剂金使用情况,适时对工伤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进行调整。

第六条统筹地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决算数,将应上解的工伤保险调剂金及时足额上解到自治区财政专户。未按时足额上解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责令在30日内上解。2019年各地应上解的工伤保险调剂金于8月30日之前上缴自治区。

第七条统筹地区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

(一)完成上年度工伤保险扩面任务和基金征缴计划任务的;

(二)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3个月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

(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重大级别及以上事故的;

(四)其他需要调剂补助的特殊情况。

第八条实行自治区级调剂金后,统筹地区不再建立储备金,原筹集并建立的储备金纳入统筹地区基金结余。统筹地区对所属县市实行统收统支。如当年出现基金缺口的,应按照动用本地区累计结余、自治区级调剂金的先后顺序解决。自治区调剂金原则上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实施紧急调剂。

第九条统筹地区应当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名义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提交申请使用工伤保险调剂金报告。内容包括:

(一)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情况和原因;

(三)工伤保险调剂金数额及依据;

(四)工伤保险调剂金的用途。

第十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收到统筹地区申请工伤保险调剂金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根据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自治区级调剂金结存情况,在统筹地区年度上解总量的5倍以内予以调剂补助。特殊情况或上年度未申请使用的,可适当提高。具体为:

(一)对基金结余不足3个月待遇支付的统筹地区,按不超过当期基金收支缺口的80%拨付调剂金;

(二)对符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重大级别及以上事故的统筹地区,按照不超过工(伤)亡人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60%拨付调剂金;

(三)其他特殊情况,按照统筹地区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情况合理确定调剂金拨付额度。

第十一条统筹地区要强化基金征缴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基金支出范围和标准,对自治区拨付的调剂金要严格管理、合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年终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自治区级调剂金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新财社〔2019〕5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社〔2018〕24号)执行。

第十三条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级调剂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简化业务流程,加强风险防范。做好基金季度预算执行分析报送工作。统筹地区要做好年度决算审核、编制和上报工作。加强调剂金使用管理等基础性工作,逐步实现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等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预算管理,保障工伤认定调查必要的经费支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大参保扩面力度,加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优化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工伤目录、诊疗服务项目范围支出标准。

第十六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自治区调剂金上解、下拨、使用、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对在调剂金上解、下拨、使用、管理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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