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工伤赔偿法律网 > 各省工伤政策 > 新疆区 > 正文
哈密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09-07 16:19:00 浏览量:

  工伤法律门户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2013年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对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依据不同情况,每人每月增加90元至265元不等。

调整时间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这也是2004年以来第10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2012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可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按照护理依赖程度,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30元。

据了解,截至2013年底,哈密地本级1-4级工伤职工享受伤残津贴的有18人,享受生活护理费16人,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48人。

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按以下标准调整:

1级每人每月增加265元;

2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3级每人每月增加235元;

4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

5级每人每月增加205元;

6级每人每月增加175元。




本文地址:http://www.ft22.com/xinjiang/2014-9/5819.html
上一篇:新疆2015年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下一篇:新疆自治区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标准
维权团队更多>>
业务范围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