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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5 21:31:00 浏览量:

市人社局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0〕18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会议部署,根据《天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一级响应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工伤职工工伤权益和生命安全

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建立实施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密切关注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和相关工作人员情况,把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工伤职工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权益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积极推动工伤保险事项不见面办理

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工伤事故24小时报告制度,疫情防控期间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方式及时向区人社局报备。疫情防控期间提出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通过市人社局官网的社会保险单位网上业务经办大厅申报,申报资料的电子扫描版发送至区人社局电子邮箱;或经电话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区人社局办公地址(见附件1)。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经电话与社保分中心确认后,直接将申报资料的纸质版通过EMS寄送至社保分中心办公地址(见附件2)。

区人社部门应在收到网上申请后48小时内完成系统审核,并在收到申报资料(含电子扫描版和纸质版)后48小时内电话反馈用人单位。疫情防控期间,区人社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工伤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文书,应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三、开辟工伤认定绿色通道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限以医疗机构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时间为起算时间。对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原则上当日申报当日受理当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其中,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提供申报材料的,用人单位承诺后可“容缺后补”。

对于须进行现场调查的,原则上应采取电话、视频等不直接见面接触方式核实,并保存好调查核实证据资料。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证据)材料或履行举证责任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或EMS方式申请延期,经审核属实的,可以适当延长补正和举证时间。

四、保障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期间相关待遇

自即日起暂停组织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以下简称“鉴定”),恢复鉴定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公布。对于伤情复杂严重、生命体征不稳定的工伤人员,必要时,可采取上门鉴定等方式并做好防护工作。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鉴定申请,未进行现场鉴定的,应在公布恢复鉴定时间后尽快组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相应顺延。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布恢复鉴定时间后15日内提交补正的纸质材料。

对于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累计达到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人员除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争议确认或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申请但未进行现场鉴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期间,继续由用人单位向该工伤职工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对于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含再次鉴定),疫情防控前或疫情防控期间受理申请但未进行现场鉴定的,在恢复鉴定后鉴定结论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自受理申请次月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中,因停工留薪期满申请伤残等级初次鉴定的工伤职工,确因伤情不能工作的,暂由用人单位支付生活津贴,其标准不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伤残津贴核定发放到位后,工伤职工应归还用人单位先期支付的生活津贴。

五、扩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救治不限定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其救治时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六、大力提升社保经办服务

加强工伤保险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信息对接,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登记时,不再填报《工伤人员信息采集表》。社保分中心在办理工伤登记、开具住院资格确认书、工伤就医登记、伤残和工亡待遇核定等相关业务时,可通过电话、微信或公共邮箱等方式主动采集信息,及时办理。对垫付工伤医疗费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邮寄方式进行申报,社保分中心收到相应材料后,及时审核拨付。各社保分中心要加快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伤职工伤残、工亡等工伤待遇核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暂停开展工伤预防线下培训工作

自即日起,经市工伤预防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2019、2020年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暂停开展,课程安排顺延,恢复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各区人社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合作、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伤保险工作。

附件:

1.天津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

2.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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