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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职业病)认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24 11:04:00 浏览量:

一、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二、应具备的条件

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提交以下材料: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 证明书;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其他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提交公安交管部门、铁道等法律、法规授权部门的责任认定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文书。

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上述相应材料。


四、办事程序

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交市人力资源行政事务服务大厅,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对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遇到特殊情况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未在15日内补正全部材料且未申请延长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申请人还可以再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向用人单位下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举证通知书后之日起,15日内进行举证。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举证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五、是否需要现场踏勘

酌情


六、是否需要审图

酌情


七、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一般应在15日之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法律规定60日之内),并于20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送达。

认定时限中止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八、是否需要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

酌情


九、申请书标准文本

工伤认定申请表


十、受理窗口

中国·天津人力资源发展促进中心综合服务大厅三楼A区(河东区九经路2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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