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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来源:www.ft22.com 发布时间:2013-10-15 15:59:00 浏览量: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5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减轻职工工伤抢救期间单位和职工医疗费用垫付压力,现就建立工伤认定及医疗费用结算快速办理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患职业病后急需抢救治疗,且在抢救治疗期的前5日内日均医疗费用在1万元以上的职工。
职工所在单位属于困难企业或职工家庭为困难家庭的,可适当降低日均医疗费用标准。困难企业和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预先调查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在24小时内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报告。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事故报告后,认为符合本通知规定人员范围的,可在用人单位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之前预先进行工伤调查。
三、单位申请与受理
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即时审核受理:
(一)职工受伤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有明确事故结论定性;
(二)劳动关系明确,受伤害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三)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事项无争议;
(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费凭证等其他工伤认定申请要件齐全。
四、个人申请
符合本通知规定范围的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压缩办事时限,优先办理,依法快速作出有关决定。
五、认定时限
符合本通知规定人员范围并具备规定条件,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用人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且已进行预先调查的,一般应现场做出认定决定,最迟不超过3个工作日;受理后确需进行工伤调查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调查并做出认定决定。
按本通知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应在认定决定书右上角加盖“快速工伤认定”印章。
六、优先登记
快速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和住院联网结算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优先办理,并开具《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做到即时办理、立等可取。
七、费用结算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到《天津市工伤保险住院资格确认书》当日,对该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进行联网结算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给予相应处理。联网结算前已经垫付的住院费用,社保经办机构优先予以审核拨付。
八、单位责任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依照有关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登记及待遇申报手续,造成工伤职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九、相关要求
建立快速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机制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提高工作效能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调整人力,优化流程,高效率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考核,积极优化结算方式,保障工伤职工待遇及时落实到位。
十、执行时限
本通知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2018年8月31日废止。

201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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